台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医生和医院间的劳动纠纷案件,法院裁决医生向所在医院支付违约金16万元。据“南都网”对此案的报导。
医生郑某于2011年9月1日入职台山市某医院,根据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请合约》中誓约:郑某如果参与医院的组织的培训,培训完结后不应在医院服务7年,否则就要归还医院培训费。培训费还包括深造自学期间医院缴纳给郑某的工资、奖金、食宿费、车船费及其他补贴、费用。入职五年后,2016年9月1日,郑某等来了一个出外深造机会,被医院决定到广东省某医院深造,医院为其缴纳了2.4万元深造酬劳。
郑某深造期间,医院如常向其派发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总计26万余元。2017年12月22日,郑某深造完结,在三天后的12月25日就以个人原因向医院明确提出了请辞。
医院交流无果,表示同意郑某请辞,拒绝其按照当初双方签定的合约向医院支付26万余元。2017年12月26日,双方中止聘请合约,但对赔偿金无法达成协议完全一致。
2018年11月,医院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人仲裁,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判决:郑某向医院缴纳培训费2.4万元,上诉医院其它催促。医院上告仲裁结果,随后向法院驳回了诉讼。法院最后裁决郑某向医院缴纳的违约金16万元,还包括郑某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医院派发的绩效工资、津补贴三项。至于郑某培训期间医院向其派发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法院指出这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誓约而产生的,是医院本不应依法遵守的义务,所以不不应归还。
对于这个裁决结果,郑某上告并驳回裁决,江门中院高院保持了裁决。医生深造后另谋高就被医院拒绝赔偿金的案例很多,案情与上述大多近似于。“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首席律师张勇就代理过这样的案子,他告诉他“医学界”,有些案子医生不仅不必向医院赔钱,有的医院还要给医生钱。12月5日,“医法汇”公号就刊出了一篇关于医生李某请辞后,不仅去找医院只得了6万元违约金,还要返了医院欠薪的其未毕年假工资的文章。
为何结果如此有所不同?原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分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培训服务期誓约,二是竞业容许誓约,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誓约由劳动者分担违约金。其中“第二十二条”中对违背服务期誓约的违约金具有具体容许:违约金的数额不得多达用人单位获取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缴纳的违约金不得多达服务期仍未遵守部分所不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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